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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继续缴费业务须知
2007-12-11 20:07:59.0
办理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继续缴费业务须知
一、适用范围
原已在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已经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二、缴费标准
1、一次性缴费。
缴费基数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2007年度为2182元/月),缴费比例为20%,2008年6月30前缴费金额为436.4元/月。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
2、延续缴费。
①申请人一次性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从现在起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②不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可以从现在起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我局计征科申请,填报《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继续缴费申请表》并附申请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2、审核。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定其应退回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金额、核定一次性继续缴费的月数及金额。
3、退款。对审核确认的申请,我局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我局财务科办理退款。
4、缴费。申请人持退款凭证到我局计征科办理一次性交费手续,持开具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到茂南地税局缴费。
5、延缴。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要求的,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办理参保继续缴费。
四、办理期限
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办理时间为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二00八年九月三十日止,逾期则不再补办。
五、其它
1、原在茂南、茂港社保机构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请到我局茂南、茂港分局办理。
2、一次性缴费或延续缴费到账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申请人先到劳动保障局养老失业科办理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再持本人身份证及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到我局核发科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基本养老金自审核完毕的次月开始发放,每月1-20日为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时间。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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