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发生工伤须注意什么事项
2007-12-12 07:41:20.0
1、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规定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1)没有认定为工伤的;(2)虽认定为工伤但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有关手续的;(3)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4)不属因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的医疗费;(5)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不予偿付的费用。

  3、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逾期不办理者,将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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